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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噪聲監測
點擊:1626發布時間:2023-02-27

一、環境噪聲監測的規范

1、測量儀器精度為2型及2型以上的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器,其性能需符合 GB3785和CB/T17181的規定,并定期校驗。測量前后使用聲校準器校準測量儀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則測量無效。聲校準器應滿足CB/T 15173對1級或2級聲校準器的要求。測量時傳聲器應加防風罩。

2、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F”檔,采樣時間間隔不大于1s。

3、氣象條件: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5m/s以下時進行。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件下測量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同時注明當時所采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

測量工況: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同時注明當時的工況。

4、距離墻商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窗約1.5m處,距地面1.2~1.5m高

5、被測聲源是穩態噪聲,采用1min的等效聲級。

被測聲源是非穩態聲,測量被測聲源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必要時測量被測聲源整個正常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

6、噪聲測量時需做測量記錄。記錄內容應主要包括:被測量單位名稱、地址、邊界所處聲環境功能區類別、測量時氣象條件、測量儀器、校準儀器、測點位置、測量時間、測量時段、儀器校準值(測前、測后)、主要聲源、測量工況、示意圖 (邊界、聲源、聲敏感建筑物、測點等位置)、噪聲測量值、背景值、測量人員、校對人、審核人等相關信息。

7、測量結果修正。聲測量值與背景聲值相差大于10dB(A)時,聲測量值不做修正。聲測量值與背景聲值相差在3~10dB(A)之間時,聲測量值與背景聲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1進行修正。

表1? 單位:dB

差值34-56-10
修正值321

8、根據GB/T8170-2008的規定,數值進舍規則為:

(1)擬舍棄數字的最左一位數字小于 5,則舍去,保留其余各位數字不變。

(2)擬舍棄數字的最左一位數字大于5,則進一,即保留數字的末位數字加1。

(3) 擬舍棄數字的最左一位數字是 5,且其后有非0數字時進一,即保留數字的末位數字加1。

(4) 擬舍棄數字的最左一位數字為 5,且其后無數字或皆為0時,若所保留的末位數字為奇數則進一,若所保留的末位數字為偶數,則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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