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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點擊:1469發布時間:2023-02-27

《噪聲污染防治法》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相比,《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針對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一些突出噪聲問題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一、重新界定噪聲污染的定義

本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二、擴大適用范圍

著眼于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將工業噪聲擴展到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噪聲;增加對城市軌道交通、機動車“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餐飲等噪聲擾民行為的管控;將一些僅適用城市的規定擴展至農村地區。

三、分類加強各類噪聲污染防治

噪聲污染一般分為工業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噪聲污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關于工業噪聲,增加排污許可管理,規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等方面的內容。

——關于建筑施工噪聲,增加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制定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等方面的內容。

——關于交通運輸噪聲,增加規定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要求,建設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應當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明確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補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內容。

——關于社會生活噪聲,補充完善鄰里噪聲、娛樂健身噪聲、室內裝修噪聲、設施設備噪聲、商業經營噪聲、體育餐飲場所噪聲等方面的內容。

四、有針對性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一些商業經營場所高音喇叭反復播放廣告,給周邊群眾造成困擾。法律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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